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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所有定义术语均以斜体字出现,并在有关定义的章节中按照英文字母顺序排列。
3-1.胜者
以最少的击球次数打完规定一轮或数轮的比赛者为胜者。
在有差点的比赛中,以最少的净杆数打完规定一轮或数轮的比赛者为胜者。
3-2.不履行击球入洞
如果比赛者在任何一洞不履行击球入洞,并且在下一洞发球区进行击球之前,若是在该轮的最后一洞则是在他离开球洞区前,没有纠正错误,他要被取消资格。
3-3.对处置程序的疑义
a.处置程序
在比杆赛中,如果比赛者在一洞的打球过程中对自己的权利或正确的处置程序有疑问时,他可以两个球打完该洞而不受罚。
在发生有疑义的状况后,在采取进一步行动之前比赛者必须向他的记分员或同伴比赛者宣布他将打两个球,以及规则允许时他将采用哪个球的分数。如果他没有这样做,则规则3-3b(ii)的条款适用。
比赛者必须在提交自己的记分卡之前向委员会报告该事实;如果未履行这一手续,则他要被取消资格。
b. 关于洞的分数的决定
(i)如果比赛者事先选择要采用其分数的球是按照规则打的,则该球的分数为比赛者在该洞的
分数。否则,如果规则允许另一个球采用的处置程序,则采用另一球的分数。
(ii)如果比赛者没有事先宣布他将以两个球打完该洞的决定或他将选择哪个球的分数,在按照规则打了初始球的情况下,初始球的分数被采用。如果初始球不是打的两个球中的一个,若第一个球是按照规则打的,则第一个成为使用中球的球的分数被采用。否则,如果规则允许另一个球采用的处置程序,则采用另一球的分数。
注1:如果一个比赛者按照规则3-3打了第二个球,经判定,根据规则另一个球被认定为计算杆数之球,此后该比赛者对第二个球进行的击球不予计算,仅仅因打该球而发生的罚杆也不予考虑。
注2:按照规则3-3打的第二个球不是规则27-2中规定的暂定球。
3-4.拒绝遵守规则
如果一个比赛者拒绝遵守规则而影响了另一名比赛者的权利时,他要被取消资格。
3-5.一般处罚
另有规定时除外,在比杆赛中对违反规则的处罚为加罚两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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