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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所有定义术语均以斜体字出现,并在有关定义的章节中按照英文字母顺序排列。
2-1.总则
比洞赛是在规定一轮(委员会另有规定时除外)中一方对抗另一方的比赛。
比洞赛是以每洞决定胜负的。
除规则另有规定外,以较少的击球次数击球入洞的一方为该洞的胜者。在有差点的比赛中,净杆数较少的一方为该洞的胜者。
表达比赛的状态时采用以下术语:几洞“领先(holes
up)”,“积分相等(all square)”或几洞“待打(to
play)”。
当一方领先的洞数与待打的洞数相等时,该一方被称为“等洞方(dormie)”。
2-2.平分之洞
双方都以相同的击球次数打完一洞,则该洞平分。
当一名球员已击球入洞而他的对手尚差一次击球即可平分时,如果该球员随后发生了犯规需受处罚,则该洞平分。
2-3.比赛的胜者
比洞赛(除委员会另有规定,在规定一轮)中,当一方领先的洞数多于待打洞数时,则该方获胜。
如果出现平局,委员会可以将规定一轮延长数洞直至决出胜负为止。
2-4.免除下一次击球,一洞或整个比赛认输
当对手的球处于静止状态时,球员可以在任何时候免除对手的下一次击球,则对手被认为已以下一次击球入洞,球可以由任何一方移开。
在一洞的打球开始之前或结束之前的任何时间,球员可以在该洞认输。
在比赛开始之前或结束之前的任何时间,球员可以在该比赛认输。
免除下一次击球、在一洞或整个比赛中认输的决定不能被拒绝或撤消。
(悬停在洞口边的球——见规则16-2)
2-5.对处置程序的疑义;争议和申诉
在比洞赛中,如果球员之间发生疑问或争议,球员可以提出申诉。如果在适当的时间内由委员会授权的代表没有到场时,有关球员必须继续比赛,不得拖延时间。只有在提出申诉的球员通报其对手(i)他正在提出申诉;(ii)所处的事实状况;而且(iii)他要求裁决时,委员会才可以考虑受理申诉。申诉必须在该比洞赛中的任何球员在下一洞发球区打球之前提出,如果是在比赛的最后一洞,则必须在该比洞赛中所有球员离开球洞区前提出。
在上述时间后提出的申诉委员会可以不予以考虑,除非它是基于提出申诉的球员前所未知的事实而且提出申诉的球员被对手提供了错误的信息(规则6-2a和9)。
一旦比赛结果正式公布,之后提出的任何申诉委员会可以不予以考虑,除非委员会确信对手知道他当时是在提供错误的信息。
2-6.一般处罚
另有规定时除外,在比洞赛中对违反规则的处罚为该洞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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