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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全国委员会。全国委员会实行代表制,由各委员协会、会员组织和有关部门选派代表组成。全国委员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如有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出书面请求,或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举行全国委员会特别会议,在任期内由于必要的原因可以变更人选,但必须报本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全国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通过正、副主席,司库,正、副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会人选; 三、修订章程; 四、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第十六条
在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全国委员会的权利。常务委员会由在京的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司库、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主席主持。
由常务委员会提名,经全国委员会讨论同意,可向为中国高尔夫球运动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士授予中国高尔夫球协会荣誉会员的称号。荣誉会员 可参加中国高尔夫球运动有关问题的讨论,但无表决权。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审议并通过本会的重大活动事项;
二、审议并接纳会员; 三、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财务预算; 四、讨论决定与本会有关的其它重大议题。 第十八条
1、只有全国委员会有权对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章程进行修改; 2、全国委员会委员均有表决权; 3、修改章程的提案,必须有常务委员会或三个以上的会员协会联合提出,方可提交全国委员会表决。
4、修改章程的提案的表决,必须在有三分之二拥有表决权的代表参加会议的情况下,方可进行。 5、修改章程的提案,必须得到参加表决的代表的四分之三多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九条 1、开除会员等重要提案,必须由常务委员会或三个以上会员联合提出,有三分之二拥有表决权的代表,经四分之三多数通过,方可通过。
2、其它提案,必须由常务委员会或三个以上会员联合提出,有三分之二拥有表决权的代表参加表决。其中二分之一以上简单多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候选人,经由有关方面充分酝酿产生,报国家体委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1、主席主持全国委员会; 2、主席拥有普通选票,在票数相等时,则拥有决定性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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