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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本会吸收承认本章程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各行业体协的高尔夫球协会以及
法律、法规所认可的其他高尔夫球组织为团体会员。各会员协会对在其管辖范围内举行的高尔夫球活动有控制权。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只承认上述各地区或系统只能有一个高尔夫球协会,而该协会必须是相应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所承认的。本会通过团体会员吸收个人会员。本会将吸收荣誉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1、有优先参加本会和本会团体会员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2、有按本会规定组织国内外各类高尔夫球活动和被本会选派参加国内外高尔夫球活动的权利; 3、有优先获得技术指导和咨询的权利; 4、有权要求协会对其球场进行评定并有使用协会差点系统的权利;
5、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6、有监督本会的工作、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7、有按程序向全国委员会提出要求审议的提案的权利;
8、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工作,承担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3、为本会组织的训练、竞赛提供场地;
4、接受本会对场地设施及器材的技术评定; 5、本会各会员之间相互支持,团结协作,努力完成各项工作; 6、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的会员协会或会员组织要退出本会,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高尔夫球协会,一经批准,即失去会员资格及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十三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会员,经协会批准,取消其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的会员资格:
1、违反国家法令,有与高尔夫球精神不适应的不正当经营活动; 2、没有按时向中国高尔夫球协会交纳应交的费用; 3、严重违反本章程和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的有关规定;
4、给中国高尔夫球协会造成重大的名誉或经济损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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